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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7日 10:22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内教研函〔2018〕36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内蒙古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务必通知到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指导教师作为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强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监控和原创性检查。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要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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