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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9日 16:21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条  各学位点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学位点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以及接收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国家规定学制内)。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各学位点单位的奖学金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位点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诚实守信,热爱集体,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规定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必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分,无不及格重修科目;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2、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和增刊论文。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六)符合所在学位点单位评选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申请人自行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初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网站和校内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校园网上和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位点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位点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获得的奖学金有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给予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回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社会实践等方面,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91日修订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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