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并配备兼职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由学校负责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撤销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即有效。各学院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工作,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将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70.0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五)在校期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成绩优良且通过规定的学位课水平考试;
(七)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学士学位补授要求:
(一)学分绩未达到70.0分,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第3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2.在校期间培养方案计划外相关等级考试和实践能力表现突出的可折合相应学分绩,经累加学分绩达到70.0分者。具体折合办法如下:
(1)外语四级通过后加0.5学分绩、六级通过后加1学分绩,国家计算机等级3级考试通过后加1学分绩,同类考试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三等奖加0.5学分绩;二等奖加1学分绩;一等奖加1.5学分绩;
(3)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者增加1学分绩(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在校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一次后未再受到其它处分,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第5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后,没有再次其它违纪行为,毕业审核时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表扬奖励者且总成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4.有特殊才能或突出的先进事迹和贡献,并经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认可者。
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审核毕业生的成绩,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情况,应附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前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