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材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专业(或专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1人进入。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五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孤残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三)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动力的;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床生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七)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符合上述条件第一条至第四条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二)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费用的;
(三)其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2.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特殊困难和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其中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不包括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查阅学生档案,根据学生申请建档情况,成立班级认定小组;
(三)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认定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