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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9日 16:40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监督,研究生院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联卡中。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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