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在学业、科研、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根据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从2014年秋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国家规定学制内)。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下拨的名额研究确定各学位点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学位点单位”)奖学金分配名额。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自治区亟需的学科倾斜。
第五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诚实守信,热爱集体,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规定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必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分,无不及格重修科目;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2、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和增刊论文。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六)符合所在学位点单位评选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分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名额,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学位点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选细则,以及接收本单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并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学位点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位点单位确定初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网站和校内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校园网上和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位点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给予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社会实践等方面,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评选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