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本资助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各学位点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学位点单位”)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资助原则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点单位审核。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安排“三助”岗位。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 研究生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5%,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资助:
(一)孤儿或烈士子女,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二)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五)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月消费过高或经常酗酒、大吃大喝者。
(二)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的研究生。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四)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课程成绩有不及格情况的研究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