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包括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并协调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复核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及时备案。
第五条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和实验分室(具体房间)负责人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和实验分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根据危险源及其存量和风险评价得分进行实验室安全等级划分,综合两者结果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最终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危险源及其存量根据《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进行评价,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得分根据《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进行评价。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务必责任到人。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分级管理的实施,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的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检查计划应具体明确安全检查负责人、检查频次、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计划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按季度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报告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开展监督和复核,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问题台账,按学期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现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进行实验活动,待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附件1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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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使用剧毒化学品;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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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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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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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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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基础设备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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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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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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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
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
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