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学团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09:45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校内部的复查。

第三条 具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受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二)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

(一)主持纪委工作的校领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成员由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委员会、纪委办公室(监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办公室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本人详细通讯地址、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七)本人签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学生撤诉的。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符合规范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中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使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本人详细通讯地址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复查决定。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生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春晖奖”评选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

关闭